德国维修权:2026 年 7 月起的新规定
自 2026 年 7 月 23 日起,维修权在德国正式施行。德国联邦议院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通过了转化欧盟第 2024/1799 号指令的法律,该法律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在《联邦法律公报》(BGBl. 2026 I 第 212 号)上公布,并于公布次日生效,比成员国须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适用该指令的时间早了一周多。
该法律带来三项变化:面向消费者销售时的法定保修、制造商在法定保修期外的新维修义务(《德国民法典》(BGB)第 479a 条至第 479g 条),以及可自愿使用的欧洲维修信息表(《德国民法典施行法》(EGBGB)第 245 条)。对于在德国销售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零售商而言,关键问题是:新规适用于哪些产品和哪些合同?答案比“维修权”这一说法给人的印象要窄。
对于通过电商平台向德国消费者大规模销售的企业,这一区分尤为重要:销量越大,保修期延长和维修义务对成本与流程的影响就越直接。
适用时间
买卖法的修改仅适用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订立的买卖合同,此前订立的合同仍适用原有规定(EGBGB 第 229 条第 72 节)。新的制造商维修义务则自法律生效之日起适用,与设备的销售时间无关。这一点载于该法案的立法理由书。不过,该义务受其所依据的欧盟产品法规限制,而这些法规通常只涵盖在各自适用日期之后投放市场的设备。
企业间交易另有期限。可维修性属于物品通常品质的一部分(BGB 第 434 条第 3 款),这一规定仅适用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订立的企业间买卖合同。
法定保修:修理后延长十二个月
如果消费者在出现瑕疵时选择修理,瑕疵请求权的原时效期间一次性延长十二个月(BGB 第 475e 条第 5 款),通常的两年时效由此变为三年。根据立法理由书,延长涉及整件物品的瑕疵责任,因此不仅限于已修理的部件,也包括交付时已经存在、但在延长期间内才显现的其他瑕疵。
为使消费者知悉这一点,卖方须在补正履行之前告知消费者:其有权在修理和更换之间进行选择,以及时效期间将会延长(BGB 第 475 条第 4 款)。在修理期间,卖方可免费提供替代设备,也可以是翻新设备(BGB 第 475 条第 6 款)。根据立法理由书,零售商若在延长期间内被追究责任,可在符合 BGB 第 437 条和第 445a 条规定的条件下向其供应商追偿。
对零售商而言,这意味着投诉处理流程、标准回复文本和客服热线指引中都需要加入一条提示,并确保客户在作出决定之前收到。延长的责任期间也应纳入准备金规划和供应商合同。
制造商义务:仅限特定产品组
在法定保修期之外,制造商须应消费者要求进行维修(BGB 第 479b 条)。该义务仅适用于指令附件 II 所列产品组的商品(BGB 第 479a 条),且仅在其中所列欧盟法规对可维修性和备件提出要求的范围和期限内适用。电子产品并不存在普遍的维修义务。
附件 II 所列产品包括:家用洗衣机和洗烘一体机、洗碗机、制冷设备、电子显示器、焊接设备、吸尘器、服务器和数据存储产品、手机、无绳电话和平板电脑、滚筒干衣机,以及装有轻型交通工具电池的产品。在欧盟层面,授权指令(EU)2026/74 又新增了家用局部空间加热器。欧盟成员国须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适用这一扩展。
细看之下,范围还会进一步缩小。就吸尘器而言,附件 II 援引的是生态设计法规(EU)第 666/2013 号。该法规适用于电网供电的设备,并明确将电池供电吸尘器和扫地机器人排除在外(第 1 条第 2 款)。因此按目前情况,扫地机器人和拖地机器人不适用 BGB 第 479b 条规定的制造商义务。对于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滑板车,立法理由书将该义务限定为电池的拆卸和更换。义务的持续时间取决于相关法规规定的备件供应期限。立法理由书以智能手机电池为例:停止投放市场后七年。
在此范围内制造商须履行的义务
- 在合理期限内免费或以合理报酬进行维修(BGB 第 479b 条)
- 不得仅因此前由其他维修企业或客户本人修理过而拒绝维修(第 479b 条第 2 款)
- 以不会令人放弃维修的价格提供备件和工具(第 479c 条)
- 免费提供维修服务信息,并在可自由访问的网站上公布典型维修的参考价格(第 479d 条)
- 不得采用妨碍维修的硬件或软件技术,对使用原装、二手、兼容或 3D 打印备件的独立维修企业同样如此(第 479e 条)
制造商不得援引偏离上述规定、不利于消费者的约定(BGB 第 479g 条)。
谁需要做什么
| 角色 | 义务 | 法律依据 |
|---|---|---|
| 附件 II 商品的制造商 | 应要求维修,以合理价格提供备件,提供信息和参考价格,不设技术性维修障碍 | BGB 第 479b 条至第 479e 条 |
| 欧盟境内的授权代表;若无,则为进口商;再无,则为经销商 | 制造商位于欧盟境外时承担上述义务 | BGB 第 479f 条 |
| 面向消费者的卖方 | 补正履行前告知选择权和时效延长;修理后责任延长十二个月 | BGB 第 475 条第 4 款、第 475e 条第 5 款 |
| 所有维修企业(包括制造商和零售商) | 可对消费者使用欧洲维修信息表,但无此义务 | EGBGB 第 245 条 |
对于总部位于欧盟境外的中国制造商,表中第二行尤为关键:若未在欧盟指定授权代表,相关义务将转由进口商承担;没有进口商时,则由经销商承担。
外部维修合作伙伴
制造商无须亲自维修。指令明确允许将维修分包给他方(第 5 条第 1 款)。根据立法理由书,制造商须对合作伙伴的过错如同对自身过错一样承担责任(BGB 第 278 条)。代替欧盟境外制造商承担义务的进口商和经销商同样无须亲自维修。义务仍由其承担,具体维修工作则可交由服务商完成。
因此,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应约定服务范围、处理时效、“合理报酬”的定价逻辑、备件供应,以及日后可证明义务已履行的文档记录。此外,消费者可自由选择任何维修企业(指令第 5 条第 8 款)。
PST:您的运营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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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反映截至 2026 年 10 月 3 日的德国法律状况,不构成法律意见。